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官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4,653,53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通知,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或“原告”)对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内2921民初1311号

(二)立案时间:2022年05月25日

(三)开庭时间、地点:2022年6月28日上午09时00分;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乌斯太法庭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五)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2015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了《盐水处置装置合同书》、《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约定两被告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盐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涉案设备”),但两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涉案设备存在诸多问题,因两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设备无法正常进行使用,同时两被告不履行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提起诉讼。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水合肼处理装置修复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602,61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停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9,050,924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中的第1、2项损失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韩锦公司此前已提出涉案设备损失赔偿之诉,并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驳回韩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及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038号、2020-039号及2021-040号公告。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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